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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5-22 点此:44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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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 录 1.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已有结算书,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同意司法鉴定的,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? 2.发包人不认可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审报告的,是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工程造价? 3.逾期竣工天数可由裁判者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,可否不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? 4.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,由谁确定? 5.索赔成因、索赔损失、索赔时效是否成立,由谁确定? 6.因发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工程项目时,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的,由谁认定删减事实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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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、社会发展的有力工具,也是群众维权与市场经济繁荣的基础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,各类纠纷案件频发,引发了对司法鉴定方法的广泛关注。笔迹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已有上千年历史,并在我国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本文将分析笔迹鉴定的性质及其在司法鉴定意见中的方法,并探讨其在司开云官方网站法实践中的应用途径。 笔迹鉴定是一种重要的司法鉴定形式,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,它的意见具有法定证据的地位。这种鉴定依据书写人的书写技能、习惯和特征来鉴别笔迹的真实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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